1,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明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年收入計算方式,事故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的認定情形,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罰款金額、罰款情形等。
2,煤礦地質工作細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調整章節結構、加強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夯實人員保障基礎、強化煤礦沖擊地壓工作、優化煤礦地質類型和地質報告編寫周期、嚴格把控各類地質報告質量、加強新技術對地質探查的保障作用等十個方面。 3,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明確中央企業依據國務院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第一類中央企業、涉礦中央企業集團總部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所屬安全風險高的企業應全面推行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制度。第二、三類中央企業所屬安全風險較高的企業應參照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